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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最新勞動法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日期:2019-08-17 瀏覽

      勞動者最期待的莫過于放年假了,年假是每個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也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年假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能享有的帶薪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關于最新勞動法年假規定是怎樣的?下文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一、關于最新勞動法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而不滿1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5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而不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0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5天。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關于最新勞動法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二、帶薪年假未休怎么辦?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法:

       ?。?)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或根據職工申請),安排職工在下一個年度休假;

       ?。?)對當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職工進行工資補償。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不能享受休年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